(三)负责辖区单位和村民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嘎查、村委会、驻在单位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七)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等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定期向村民、牧民家庭发放消防安全等宣传材料;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根据季节变化特点做好各项消防工作;
(四)辖区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和组织群众扑救;
(五)实行消防检查记录,受理群众举报,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报告辖区火灾隐患和火灾情况。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除上级公安部门管辖单位以外的单位和居民的消防监督和指导工作,并确定派出所分管的消防重点单位,协助做好上级公安机关直管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列入公安派出所规范化考核和对干警的考核;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有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并把消防工作纳入治安、户籍管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消防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列管单位健全防火组织,落实各项消防责任制,指导防火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组织并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嘎查、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巡查人员,配备、维护管理器材,开展消防训练;
(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七)对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居民区每季进行一次消防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冬春防火季节开展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监督辖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