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赤政发[2003]09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赤峰市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和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保护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牧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嘎查、村民委员会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苏木、乡镇、嘎查、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并确立专人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嘎查、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嘎查、村主要负责人、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小组,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六条 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