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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消防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被检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旗县区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消防提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有关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十五条 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消防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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