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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负责本辖区内除市、旗县区两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居委会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七)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辖区必要的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救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列管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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