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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赤政发[2003]09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赤峰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城镇社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社区居委会成立由社区居民楼长、居民代表、物业管理人员及社区志愿者组成的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负责社区的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第七条 社区消防工作所需资金来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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