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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林木种苗市场调控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稽查制度,对重点林业工程所用种苗实行全程稽查。
  各旗县区要全面推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两证一签”制度、种苗供应调拨单制度和种苗发放单制度。为保证上述制度的全面实施,各旗县区要根据年度造林任务,从相关苏木乡镇林业站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经统一培训考核后,合格者发给种苗质量检验员证。由旗县区林业局正式聘任为林木种苗质量稽查员,专门负责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标签、种苗供应调拨单的现地监督稽查。对重点林业工程所用种苗实行“四方签字”制度,即种苗供应方、使用方、质量稽查方、重点工程监理方现地填写质量合格证和种苗供应调拨单,否则不准使用。市旗(县区)两级林业种苗站,要抽调专职检验人员对所用种苗进行圃地(库内)和现地抽检,全面掌握质量稽查工作情况和质量状况。
  五、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规范种苗市场。
  在春季造林期间,各旗县区要组织种苗、森防、森林公安和木材检查站联合行动,工商、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无证生产经营、无“两证一签”调运种苗、使用假冒低劣种苗扰乱苗木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各旗县区林业局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组建专项整治队伍,制定方案,建立举报制度,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切实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旗县区林业、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种苗生产供应、质量情况、资金兑付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种苗供需明显脱节的、造林所用种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伪造签发“两证一签”造成不合格种苗用于造林的、未经批准擅自跨区域调运种苗的、克扣、挤占、截留和挪用种苗费的、恶意垄断经营种苗或者扭曲种苗价格的、虚领和冒领种苗补助资金的、种苗生产供应档案管理混乱的、不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来信来访等问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旗县区分管领导和苏木乡镇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查处。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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