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赤政发[2004]00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3〕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基层统计网络和队伍建设
(一)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是统计数据的源头,搞好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市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统计队伍很不稳定,统计人员兼职过多且调动频繁,为改变这种状况,高质量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要求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都要配备专职或以统计业务为主的兼职统计人员,并逐步完善统计工作站。
(二)随着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规模以上工业户数越来越多,各项经济指标占全部工业的比重越来越大,搞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十分重要。因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必须设立专职统计人员。今后新申请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设立专职统计人员,否则不予批准。其他企事业单位要配专兼职统计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三)全市各级经贸、粮食、供销、农业、畜牧、林业、文教卫生、民政、计生、交通、气象等主要社会经济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专职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
(四)针对目前大型普查频率增加,任务繁重,单靠成立临时普查机构已不能适应普查工作需要。因此,全市各级统计部门都要成立普查常设机构,增加专项编制。
(五)为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尚未组建统计执法大队的旗县区统计部门要尽快建立统计执法大队,保证统计执法工作的专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二、保证统计部门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大型普查经费
(一)为了确保统计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安排预算时,要保证足额的统计业务费,并要逐年增加。
(二)各种专项调查和大型普查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单核单批。
(三)全市建立专职统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标准按每月每人150元补贴标准执行。
三、进一步改善统计部门的办公条件,为统计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