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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按规定应收取服务性费用的,按低限收取;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三)住宅小区由开发商根据小区规划要求自行配套,不再收取小区配套费,市建委按小区规划检查验收;
  (四)供电、供热、供水、物业等企业收费在物价、审计及主管部门监督下规范运行。
  第五条 开发和购买商品房政策
  (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在新城区开发、建设、购房。
  1、商业银行对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商且开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开发项目“四证”齐全的住房开发项目,提供住房开发贷款;
  2、商业银行办理的自营性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最低额为30%,申请贷款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增加贷款额度,放宽贷款年限,最长30年;
  3、商业银行为旗县在市区购买住房的借款人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新城区开发、建设、购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到新区进行住房建设的开发商推出组合按揭贷款优惠政策。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达成协议,组合贷款商业银行配比部分的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
  2、资信较好的购房者,首付款最低限额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为15年;
  3、原来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在新城区购买一套新房仍可申请住房组合按揭贷款;
  4、到新城区购买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支配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同时可申请住房按揭贷款;
  (三)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激励政策。
  2006年12月31日前在新城区购买住房发生的契税,由政府作为补贴返给购房者。
  (四)激活中心城区住房二级市场。
  1、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并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内政字〔2003〕234号),各项税费按最低限收取;
  2、购买中心城区旧房的,享受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开办的组合按揭贷款政策;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购买旧楼房,集中购买旧楼房者体现一次交易的优惠;
  4、金融部门积极支持购买旧房,符合有关要求的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借款人,享受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二手楼房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最低限额降为30%,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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