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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赤政发[2004]01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现将《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三月六日

  新城区投资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到赤峰市新城区投资兴业,加快赤峰市新城区建设,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赤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城区建设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进入新城区开发建设、投资兴业的市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用地政策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抵押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抵押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18号);
  (二)新城区各类经营性用地采取分类综合地价出让,不再单独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新城区建设用地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可在2年内开发完毕;建设用地200亩以上的,允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年内分期开发建设,但第一年和第二年开发用地均不得少于建设用地总量的三分之一;
  (四)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交清全部地价款,且开发投资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上者,在使用期限内可以出让、转让、抵押,并可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按统一规划进行开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在使用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五)鼓励投资兴办科技、教育、医疗、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在2005年12月31日前投资建设上述公用事业的,政府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六)鼓励机关事业单位迁入新城区,政府划拨建设办公场所用地,并允许以其原房地产在不低于资产评估值前提下,采取资产置换方式建设办公场所。
  第四条 收费政策
  (一)在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审批手续到新城区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附件中规定的外,一律按规定标准下限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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