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4]0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定,结合赤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旗县区、苏木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定依据是依法批准的、各级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批复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第五条 对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以河流作为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双方在疏导水流、治理河道时,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对方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界线经营的国营农、牧、林、渔场及工矿等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确需扩大经营范围的,必须经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或经毗邻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扩大经营范围。
第八条 因资源权属发生争议引发边界争议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双方人民政府必须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争议,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