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遮挡经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或广告张贴栏。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居民住宅楼及居民住宅区域散发印刷品广告和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当事人清除张贴、乱涂乱写的广告。
第二十条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张贴、乱涂乱写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并责令广告主清除乱涂乱写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广告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