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开发的产品具有先进性,或有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
3、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注册资金;
4、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5%以上;
5、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技工贸收入的1.5%以上;
6、技术性收入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15%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30%以上。
(二)自治区级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开发的产品具有先进性,或有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
3、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注册资金;
4、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
5、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以上;
6、技术性收入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40%以上。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人员花名册;
(二)现有专利技术、科技成果鉴定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书,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有关行业资质许可证;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证明,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的证明;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税收登记表副本复印件;
(七)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八)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第六条 旗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初审工作;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并颁发《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自治区级民营科技企业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颁发《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七条 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其所得税地方部分免征五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民营科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地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