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七日
赤峰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大力兴办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实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和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报批、年检、管理;
(二)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工作;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申报奖励及推广工作;
(四)协助办理民营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
(五)协助办理民营科技企业的人员出国出境、技术进出口手续;
(六)负责办理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统计工作;
(七)负责民营科技企业人员的培训、表彰奖励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各级工商、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等有关部门按着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工商注册登记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级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