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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应采取不少于3家的议定方式,其标准、条件、资格、议定程序应由建设及监察部门进行审查、备案,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未经审查登记的,其工程不予发包,市建委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应当进行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其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六)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七)承包人投标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八)在新城区建设中,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负责纠正或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建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应当招标未招标的,不需招标未经审查登记的,市建委及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执行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招标人和被邀请招标人弄虚作假的,由市建委、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工程肢解、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由市建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由市建委协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方案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规划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没有进行政府采购的,由市财政局、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不签定廉政合同的,市建委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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