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日
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城区土地供应行为,促进新城区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新城区范围内利用已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各类建设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新城区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转用、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及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区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及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下列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2、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2、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3、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4、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5、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6、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8、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1、电力设施用地;
2、水利设施用地;
3、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设施用地。
(四)监狱、劳教所等特殊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六条 下列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
(一)工业等非经营性用地;
(二)招商引资项目(非经营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