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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6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四日

  赤峰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以各种形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拨款或者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所辖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三)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
  (四)调解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并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和“非转经”资产进行审批;
  (五)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六)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七)政府授权或委托行使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每年年末报送国有资产年度变更情况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转作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年度收取3%的国有资产占用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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