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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从事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政府批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可以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不受经营期限的限制。由此给被收回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原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资产及必要的档案、经营期间的清算报告,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移交给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在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原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继续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归政府所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主管部门可以将公用设施通过租赁等方式移交给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使用。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新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该市政公用设施按其约定或依据有关规定归政府所有。需要补偿的,依据事先书面约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允许、支持、配合其他特许经营者连接其公用设施,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需利用其他小区或场所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拒绝或阻挠。因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造成其他小区或场所公共设施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机构审定的标准,补偿实际财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 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设置或改造城市地上、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先实施抢修,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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