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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除政府投资外,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第六条 成立由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工商、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组成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具体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招标、投标的具体组织工作,评议候选人的资质条件;
  (二)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三)对经营者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查处投资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受理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者的投诉;
  (五)审查经营者的年度经营报告,向政府提交年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市政公用事业经营项目;
  (七)协助审计监督机构对经营者实施年度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活动的竞标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具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的程序是: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经营者;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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