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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4]08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赤峰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的市场化进程,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活动。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给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收回;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的原则;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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