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市内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市内国道、省道以外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四、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一)市外投资者可在本市境内选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行业规划的,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市外投资者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划拨用地规定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三)市外投资者利用国有荒山荒地,用于发展农、林、牧、水利、旅游项目,依法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市外投资者收购关、停、破产的国有企业,接受原企业职工,享受企业转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政策。
(五)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外投资者,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25%以上的,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五、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一)由市发改委牵头,对本市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进行全面、系统清理,列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必须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目录(含收费项目、标准及减收幅度)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和“依卡收费”制度。收费目录以外的一律免收。
六、对投资于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项目,经批准,允许市外投资者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兴办配套的加油站、餐饮、仓储、广告和房地产开发等综合经营项目,作为此类项目的补偿。
七、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外来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享受自治区和市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依法自主招聘;依法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津贴及奖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