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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通知
(赤政发[2004]09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赤峰市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规定

  为鼓励市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境内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兼并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以下列方式投资经营的市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外投资者),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措施:
  (一)举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以购买、参股、兼并、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赤峰市国有、集体企业;
  (四)兴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
  (五)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
  (六)国家、自治区允许的其它投资经营形式。
  二、鼓励市外投资者来本市兴办下列实业:
  (一)以新型工业化为主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以本市资源为依托的食品、冶金、医药、能源等优势产业类企业;具有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企业;出口产品出口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
  (二)现代农牧业、水利灌溉、土地连片开发、建设经营农、林、牧、渔新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化开发项目。
  (三)道路、桥梁、电厂(站)、给排水、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商业、旅游业、信息等服务性产业。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来我市境内投资发展第三产业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赤党发〔2004〕8号)、《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意见》(赤党发〔2004〕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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