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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森林草原防火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在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火单位应当提出用火地段的位置、面积、时间和组织领导机构、火险预防措施等内容的书面报告,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二)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有专人负责,在用火地段周围事先按技术要求开设一定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配备灭火工具;
  将用火时间提前一天报告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并通知毗邻地区,在做好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含三级风)天气用火,确保用火安全;
  (三)用火单位主管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指挥,旗县区防火指挥部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四)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第十六条 在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对该地区负责防火工作的单位,签订防火协议,约定活动范围,明确防火责任。
  第十七条 位于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嘎查村,应当在当地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制定防火村规民约,规定防火措施,明确村民的防火责任,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八条 在防火期内,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森林草原防火管理机构通报天气预报,根据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需要,开展火险天气监测预报业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十九条 位于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坟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当与坟墓所属户主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对于不便管理的坟墓,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坟墓所属户主限期迁移,或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位于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苏木乡镇、国有林场及其他人员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组建扑火队伍;具有防火任务的其他苏木乡镇均应组建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群众扑火队伍。扑救火灾时,扑火队伍应当坚决服从所在地防火指挥部的调动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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