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森林草原防火基础知识课程,作为职工岗前培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在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除专职管护人员和检查人员外,其他一切人员禁止进入,严格管理户内生产、生活用火。
第十二条 在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旗县区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武警森林部队、林业公安人员、护林员和草原监理人员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域采取清山、清沟、清河套措施,清出闲散人员,清除不遵守防火制度的作业点。
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职责的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或限期清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拒绝。
第十三条 在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确需进入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持有防火通行证、车辆通行证。防火通行证和车辆通行证由市和旗县区防火指挥部颁发;
(二)因生产需要进入的,必须经旗县区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明确生产活动范围,签订防火责任书,并指定负责人做好组织工作,实行专人管火;
(三)不准私自带火;
(四)必须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武警森林部队、护林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野外吸烟、燃火取暖、做饭、烤食物,禁止上坟烧纸;
(二)禁止在防火隔离带内种植农作物;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烧荒、烧草牧场、烧茬地、烧秸杆等一切野外生产用火行为;
(四)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野外进行实弹射击、爆破、施工等活动。禁止使用枪械及其他有失火危险的方式狩猎;
(五)嘎查村、居民点、工段、营房、油库、仓库、蒙古包和野外作业点周围以及在国家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区,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居民使用火炉、烟筒的,应当安装防火装置,在庭院中应当设置封盖式倒灰坑,避免倒灰带火引起火灾。
通过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铁路、公路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铁路、公路两侧,开设或点烧防火隔离带;通过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火车、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防止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蒸汽机车应当在指定地点清炉和按规定凉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通过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输电线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输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及时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