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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森林草原防火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由用款单位将防火经费的使用情况报防火指挥部备案,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划定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域,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下列地区应当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
  (一)各级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矿山及其他事业单位管理的施业区,非公有林主经营管理的区域;
  (二)单位和个人持有草原所有权证或草牧场经营权证的草牧场;
  (三)护林员、草牧场管理员或其他人员负责管理、实际使用的林地和牧场;
  (四)由铁路、公路管理部门担负防火责任的路基两侧的林地和草牧场;
  (五)单位和个人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从事生产、生活活动(包括长期和临时性的生产活动)的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的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明确防火责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奖惩制度,并定期检查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期制度。
  将每年春季自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自9月15日至11月30日的期间确定为本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和林西县的防火期;将每年自10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15日的期间确定为本市喀喇沁旗、敖汉旗、宁城县、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的防火期。
  将每年春季自4月1日至5月31日的期间确定为全市的春季防火戒严管制期;将每年秋季自10月1日至11月15日的期间确定为全市的秋季防火戒严管制期。喀喇沁旗、敖汉旗、宁城县、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的春季防火戒严管制期提前15天进入,秋季防火戒严管制期迟后15天进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进入或推迟结束防火期和防火戒严管制期。
  第九条 在防火期内,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活动。
  第十条 设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中、小学校应当开设森林草原防火基础知识课程,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写统一教材,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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