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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城区规费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城区规费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4]031号)


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城区规费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九日

  新城区规费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城区建设,规范收入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合理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城区规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新城区规费收入的范围包括:
  1.国土资源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登记费、测量费和管理费收入;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3.人防部门征收的人防费收入;
  4.其他与新城区建设有关的各项规费收入。
  第四条 市财政建立新城区“财政规费收入专户”,新城区的全部规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存“专户”,属于预算内收入部分由市财政从专户缴入国库。现在已经发生暂存在各有关单位的各项收费要全部缴入市财政收入专户。
  第五条 新城区发生的各种收费、收益、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管理方式,即行政部门开出收据后由缴款单位直接缴入市财政收入专户。其收费除政府规定外一律不得减免。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新城区规费收入按征收的部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七条 新城区各项收入由新城区建设指挥部统一支配,用于新城区建设。
  第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城区规费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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