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与公安交警和质检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大对超载超限车辆的治理力度,确保公路行车的安全畅通。
(7)负责组织公路营运车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并对行驶记录仪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中:2004年6月底前,营运里程在300公里以上(含)的营运客车、高速公路客车、快速班线客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车完成安装;2004年12月底前,日行程200公里以上(含)的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完成安装;其他营运汽车于2005年6月份以后安装。
4.农牧业部门
(1)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做好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及其驾驶人的档案移交工作。
(2)农业(农机)部门要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内政发〔2002〕85号)的要求,对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机件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配备符合规定的机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组织拖拉机驾驶人学习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多次违规载人的拖拉机驾驶人要重点进行安全教育,对记满12分的驾驶人进行重新考试。
(3)清理整顿农机监理考验员队伍,对所有考验员一律重新考试,实行资格认证。
(4)加强与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通报涉及拖拉机的交通事故、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信息。
5.发改部门
负责组织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查处买卖、伪造国产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与有关部门共同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和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汽车生产准入和管理,参加对货车超载的治理,减少超载导致的道路损坏和交通事故;审查货车产品,清除“大吨小标”车辆;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等先进技术装备。
6.商务部门
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共同清理、整顿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要在2004年9月底前完成。
7.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1)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的规划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配建、增建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交通设施,严禁将投入使用的交通设施改作他用。
(2)加强城区道路安全管理。城区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应当符合安全行车的要求,城区道路出现坍塌、损坏、下水井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