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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4]12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赤峰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治理方案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监局制定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治理方案》(内政字〔2004〕1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树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治理理念,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综合治理,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死亡人数上升的势头,力争年内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预定控制目标;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低于全区平均水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行车秩序明显改观。
  三、组织领导
  (一)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综合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立督查机制,定期对各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进行督查。尚未建立工作机制或工作机制已建立但不健全的,要在2004年5月底前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一把手担任。
  (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公安、发改委、监察、建委、交通、农牧、卫生、工商、质监、安监、法制办、保险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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