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建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5]001号)
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关于组建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意见及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七日
关于组建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1〕112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赤峰市区域卫生规划》,结合我市卫生执法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拟对市区卫生监督、卫生防疫机构进行整合,组建赤峰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赤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建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依据
1、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国办发〔2000〕16号文件和卫生部卫办发〔2000〕16号和〔2001〕112号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体制”和“职能明确、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控制、检测检验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制”的要求,以及200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再次明确提出:在现有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要加快执法第一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进程,完成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立,在设区的市要推行市、区一体化的垂直管理体制,强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城市卫生监督的统一管理和2004年全区卫生工作会议要求要认真落实卫生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设区的市要实行市、区一体化垂直管理,盟市级监督体制与疾病控制体制改革要在6月底以前、旗县级12月底前完成。据了解,目前自治区除乌海、巴盟、包头未完成此项工作外,其它8个盟市都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