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赤政办字[2004]14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2004]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站在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保障农牧民的权益、促进农牧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牧区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牧区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纠纷的重要性。要加强对解决农村牧区土地及草牧场承包纠纷的领导,对因土地及草牧场承包纠纷引发的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限时结案,做到小案件不出苏木乡镇,大案件不出旗县区。尚未建立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调解机构的旗县区,要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抓紧时间建立,并于8月中旬前将机构建立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全面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工作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对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村、组,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地要对已签订的合同条款和内容进行一次再审核,对合同填写不规范、档案管理不到位、随意抽回农牧民土地等问题,严格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认真整改。要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土地台帐和承包台帐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
三、巩固和完善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尽快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
(一)牧区要巩固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权。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清理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和依法规范草牧场使用权流转的意见》(内党发[2003]3号)及《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及依法规范草场使用权流转的意见》(赤党发[2003]18号),采取有效措施清理非牧民占用草场从事非畜牧业生产活动,并依法经营和流转。
(二)农区要做好草原“双权一制”的落实工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3]33号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235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农区草牧场划分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紧急通知》(内农牧法发[2004]84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业局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03〕9号)精神,在草原监理部门测量划分好草场的基础上,以农村牧区经营管理部门为主,尽快落实好农区草场划分、承包到户和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年内接受自治区政府及市政府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