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5、经中央、自治区及新闻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
6、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提案、议案要求督办的环境案件。
7、由国家环保总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督办的环境案件。
8、2003年专项行动未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各类违规建设的高载能工业园区及高耗能工业项目。
三、具体要求
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需要移送的移送相关部门。移送案件10日内处理未果的要报送监察部门处理,需实施停产治理和关停取缔的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取缔。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取缔。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取缔关停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各级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对查出的重大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四、工作进度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6月份)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全面自查,将存在问题逐一清理,提出本地区挂牌督办名单,各旗县区将确定的挂牌督办名单于6月30日前报赤峰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