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4]10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五日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16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赤峰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白玉刚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边中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国联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向闻宾 市环保局副局长
单秀林 市发改委副主任
邓子彬 市监察局副局长
赵国志 市工商局副局长
孙晓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鲍 瑞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品忠 市广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王国联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向闻宾、廉建林兼(担)任。
各旗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
二、工作重点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粉)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冶炼、化工、矿山等行业存在污染事故隐患问题。
2、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正常运行问题,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乡镇“十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3、建设项目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问题。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地方公路、矿山开发中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