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别地区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留有尾巴。有的只有台帐没签合同,甚至有个别地区仍执行上世纪80年代地方制定的计划生育土地政策。如敖汉旗规定计划外超生者到16周岁才可以分给承包地,所以在1997年二轮土地延包时对未满16周岁的人口就没有分给承包地,这样明显地违反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个别地区外出打工者回来种自己的承包地遭拒绝,如在翁旗检查中却发现部分村委会要求这些人补交所欠的农业税,否则不准种地,这种情况虽然不多,但涉及一个政策问题,即欠税是债务问题,而种地是权利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九)农牧民隐性负担重。一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村级债务数额较大,村委会和农牧民感到负担重、压力大。二是农村牧区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缺口较大,不足部分仍然要由农牧民承担。三是农牧业用水、用电、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远远高于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税费改革后,农牧民负担存在着反弹的因素和隐患,对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要按照《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厅、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赤峰市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赤党办字[2004]39号)精神,加强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通过兑现粮食直补、降低农业税率、减免农业特产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深入开展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减少财政支出;通过贯彻落实土地二轮延包、草原“双权一制”政策,切实保护广大农牧民的承包经营权。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继续完善和强化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要继续坚持农牧民负担执法检查、农牧民负担监督卡、专项审计等项制度,抓紧建立、完善农牧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项制度。要明确监督管理的任务,加强对农牧业税收的监管,防止和解决多收、乱收的问题。加强对村级集体资金和过渡期两工的监督管理,包括对三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村级转移支付、上级的各种补助款、村内各类承包收入等集体资金和过渡期两工的监督管理。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由嘎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并实行上限控制,即要防止有事不议,也要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不准在“一事一议”之外收取其他生产费用。税费改革过渡期内,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两工”,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加强对农村各种收费的监督管理,包括改革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生产性收费的监管。保留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必须在规定环节、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自愿原则向农民收取,并实行公示制,不准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准只收费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