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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4]18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各中直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4〕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管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中直企业生产安全。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在中央企业的贯彻落实。
  三、驻赤中央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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