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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一)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计生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随意聘用人员的行为。
  (二)计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营利性医疗机构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的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过程中出现的上访接待工作。
  (六)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典型案件曝光和相关公示、公告工作。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委扯皮,行政不作为、为违法机构和人员说情的案件线索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赤峰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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