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5]10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
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整顿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超范围执业、随意聘用人员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超范围执业和未经登记机关注册,随意聘用医护人员的行为。
三、部门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