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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5]132号)


赤峰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用水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赤峰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赤政发[2002]3 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市政府成立污水处理费收缴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强污水处理费收缴与管理工作。
  二、污水处理费由市建委委托赤峰市忠禹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子公司负责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及对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水户征收污水处理费。赤峰九龙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新城区自来水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切实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力度,依法足额收缴污水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今后,凡是在赤峰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用水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按实际用水量按时足额交纳污水处理费,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确需减免的必须报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同时,市建设部门要对市政府已经给予特困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减免污水处理费优惠政策的进行全面清理,已经到期的要恢复收缴,没有到期的由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管理领导小组重新研究决定。
  四、积极采取措施,严厉打击拒交污水处理费的不法行为。
  用水户须按实际用水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交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 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应缴数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用水户,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分别停止供水或禁止取水,并封堵其排水口。
  五、水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自备水井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要有计划地对使用自备水井用户安装流量计,尽快实现以表计量,按表收费。
  六、认真做好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工作,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随收随缴到赤峰市忠禹水业集团的污水处理费收费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截留、滞留和挤占挪用,必须全额及时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确保污水厂正常运转。市建委、财政、审计、物价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污水处理费收缴、管理、使用过程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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