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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苗圃改革工作的通知

  八、苗圃现有的土地、房屋、机电井、机械等固定资产,在改革中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明确资产实有值和产权关系。对在改革中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流转,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职工生活等问题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九、苗圃改革完成后,要按企业化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要求,健全内部经营机制。主要包括产权约束机制、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用人用工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科技创新机制和市场开发机制。
  十、新的企业管理体制建立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做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企业法人代表要按照出资人要求,在依法自主经营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
  十一、对国有苗圃改革中存在的债权债务,由各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债权债务各方,认真核实实际数额,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明确责任人和清理期限。对于数额较大、影响面大,涉及政策规定限制等问题的,要在政府协调下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解决。实行对外资金重组的改革,要坚持人与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解决债务问题。
  十二、各旗县区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项目上的支持,并切实解决劳动用工、土地使用、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十三、各有关部门对苗圃现有人员一次性缴齐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要适当给予优惠政策。对生活困难人员,要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基本生活扶助。对改革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流转问题,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十四、对改革后的新育苗企业,继续从行业指导、项目安排、订单生产、苗木使用等各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要加强种苗市场培育和行业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要由林业种苗主管部门牵头,吸引改制后的育苗企业、场属苗圃和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个体私人育苗者组建种苗协会,进一步提高宏观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水平,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五、各旗县区要切实提高认识,真正负起责任。要成立国有苗圃改革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研究各方面政策规定,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的做法,结合苗圃实际制定改革办法和实施方案。要统一组织协调人事、财政、林业、社保等部门,妥善处理苗圃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切实搞好改革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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