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苗圃改革工作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5]03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及赤峰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国有苗圃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有苗圃改革的范围是我市现有国有独立苗圃,改革的重点是通过置换国有苗圃现有人员身份,建立新的企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
二、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把苗木生产和经营逐步推向市场,使苗圃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改革要按照“政府决策、林业牵头、部门配合、职工通过”的办法进行。要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苗圃实际的改革办法和企业管理体制。
四、国有苗圃改革工作2005 年要全部完成。实施步骤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3 月底前)为动员部署阶段,召开改革动员现场会。第二阶段(4-10 月)为全面实施阶段,以旗县区为单位,建立领导小组,成立工作机构,分别制定苗圃改革实施方案,进行职工身份置换和建立新的企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第三阶段(11 月底前)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各旗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对苗圃的改革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全面验收。
五、苗圃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应广泛征求苗圃现有人员、相关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经苗圃现有人员讨论通过后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要全面完成苗圃现有人员的身份置换工作。一是通过缴纳余命期养老保险金解决退休后的养老问题,主要靠苗圃统筹、职工自筹、划给相应的育苗地、固定资产流转等办法进行。二是通过职工入股、苗木订单生产、划给一定的育苗地等途径解决退休前的生活问题。苗圃现有人员进行身份置换过程中,要正式签定社会养老保险合同和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协议,人员档案交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保存。
七、各旗县区国有苗圃改革可结合苗辅实际采取股份制、兼并、租赁、拍卖、目标责任承包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打破国有苗圃经营管理限制,引入私有资金或社会资金,组建混合型苗圃经营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