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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7.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8.无线电设备
  9.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10.工程机械设备
  11.园艺机械设备
  12.环保设备及器械
  13.道路清扫设备
  14.执法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
  15.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
  16.教学、科研仪器及设备
  17.实验室设备
  1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9.文艺设备
  20.灯光、音响设备
  21.体育设备
  22.专用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其他专用汽车
  23.执法部门制服
  24.农牧林防灾防疫药品和材料
  25.图书资料
  26.专用系统软件
  (二)工程类
  1.建筑物:公用房建设、住房建设、其他用房建设、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其他建筑设施建设
  2.市政建设工程: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自来水输水工程,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3.改造维修装饰工程
  4.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污水处理、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荒山绿化、天然林保护、防沙工程
  5.水利防洪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6.交通运输工程:公路、桥梁、涵洞
  7.其他工程
  8.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三)服务类
  1.通用软件
  2.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3.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
  4.印刷
  5.车辆保险、加油和维修
  6.会议:一、二、三类会议
  7.培训:各类培训
  8.办公用房租赁
  9.中介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项目预算资金达2 万元(含2 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应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40 万元(含40 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工程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 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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