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年初应列而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年度执行中不得安排采购。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套取采购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年度执行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赤峰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九、各旗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目录》制定该地区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赤峰市财政局备案。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九日
2005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通用采购项目:
1.土地
2.建筑物:办公用房、其他建筑物
3.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摄影摄像器材
4.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5.通信设备
6.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
7.印刷设备
8.办公家具(批量1 万元以上)
9.电梯
10.锅炉
11.交通工具:小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客车、卡车、其他公务通用车辆
12.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其他物资
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1.医疗设备、器械
2.计划生育设备
3.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4.地震设备
5.消防设备
6.农牧业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