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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5]02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28 号)精神,组织制定的《2005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赤峰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采购项目资金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工程采购项目,都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招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赤峰市有关工程招标规定组织实施。其他零星工程和装饰维修改造工程的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赤峰市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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