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宾馆、饭店、歌舞厅、洗浴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6]14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了确保全市旅游旺季消防安全,市政府决定于2006年8月18日至8月28日对宾馆、饭店、歌舞厅、洗浴场所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各旗县区要成立由分管旗县区长为组长,公安局(分局)、旅游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科)为成员的检查组,对当地宾馆、饭店、歌舞厅、洗浴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
二、重点突破,注重实效
1、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是否合格。
2、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事故广播系统)是否完整好用。
3、电器线路、用电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4、用火、用电、用气是否符合要求。
5、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6、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订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进行了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
7、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重点工种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培训。
三、整改提高,杜绝隐患
1、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制定检查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保证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
2、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当场能够整改的要立即改正,当场不能够整改的必须督促当地消防部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影响人员疏散、影响灭火救援、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必须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限期改正,整改不了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3、市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进行抽查。
4、各地请将检查情况于2006年8月30日前报赤峰市消防支队防火处。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