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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要按照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整顿矿业秩序的专题会议要求,认真查处本地区生态破坏案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包括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及发展旅游业造成的生态破坏等),特别是在保护区内和生态敏感地区乱挖、乱采、乱选的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环境违法案件。各旗县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并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
  二、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都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是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电监、建设、公安、土地、卫生、规划、技术监督、文化等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中属于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阶段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
  各旗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2005年7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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