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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整治城市大气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集中力量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煤烟型大气污染、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旗县都要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分期分批取缔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争取利用2-3年的时间,取缔旗县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内的原煤散烧的洗浴、餐饮业炉灶,今年至少要取缔50%的餐饮业的原煤散烧炉灶。市三区认真贯彻、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环境污染的通告》文件精神,三区在洗浴、餐饮业全面推广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取缔原煤散烧。要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饮用水源地情况进行专题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环保、城建、水利(水务)、卫生等相关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各类污染源,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都要划分保护区,制定管理办法,确保今年内完成。同时,各地要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两年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区别情况,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强制性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继续清理、整顿“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反弹的要限期整改,连片反弹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七)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环境整治。辽河流域是国家“十五”期间重点治理区域,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辽河赤峰段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全面检查。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限期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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