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赤政办字[2005]00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
近期,全国煤矿相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辽宁省阜新集团公司海州立井“2.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为认真贯彻中央主要领导批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字[2005]41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各产煤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我市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和落实责任,层层把关,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依法认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各产煤旗县区、乡镇苏木领导同志要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帮助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煤矿企业负责人要轮流值班,深入井下带班作业,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煤矿生产企业,特别是平煤集团公司,要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限期逐项整改,并建档备查。各产煤旗县区政府要在煤矿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专项大检查,重点检查高瓦斯矿井、有火区和邻居区域有火区的矿井、井田内及周围有积水隐患的矿井、采用放顶煤工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以及井下同时作业人员多的矿井。要精心组织,成立以旗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煤矿企业的瓦斯治理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采掘部署情况、瓦斯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等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建立整改责任制,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全面彻底整改。检查结束后,各产煤旗县区要将检查情况于2005 年3 月12 日前报市安委办(传真:8337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