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赤峰市中心城区发展高层建筑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7]22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的现代化进程,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的利用率,降低建筑密度,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赤峰市中心城区发展高层建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及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建筑。城市高层建筑要与赤峰市城市发展总体战略相一致,符合《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及《赤峰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规划》,规划中确定为建设高层的地段,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变更为低层建筑。成片开发高层建筑的容积率控制在3.0以内,地块少于3000平方米的不准建高层住宅。
二、建设城市高层建筑要统筹考虑红山文物保护范围、城市重要景观带、城市主要开放空间、机场净空、水源地保护范围、地质条件等制约因素的要求,以确定其合理布局及发展方向,同时要满足国家有关采光、通风、消防、道路、绿地等技术要求。
三、对于层数低于14层的住宅建筑及60米以下(含60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建筑,免收7层至14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