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打谷场应选择在居民庭院外或村镇边缘,并与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距离不应小于25米。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沿距离不应小于15米;距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电力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不小于20米。
4、农村牧区养殖专业户确需大量储存秸杆和饲草的,应选择远离养殖场和住房的地点堆放。
5、村民、牧民的柴草、饲草堆垛应选择在本地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具体地点应由村民委员会确定。禁止进村大量堆放或占用道路林地堆放;禁止在堆垛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治理的步骤和措施
(一)组织部署,宣传发动(2007年1月4日至1月24日)
各地要及时成立相应的秸杆、柴草堆垛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分析本地农村牧区的火灾特点,研究对策,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组织公安、综治、民政、消防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与各苏木乡镇,各苏木乡镇要与各村民委员会层层签订专项治理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治理时间和要求。同时,要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向社会公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1月25日至3月10日)
苏木、乡镇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嘎查、村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嘎查村农牧民群众要组成联防小组、巡查小组,农村牧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要建立安保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消防协管员,从上到下形成四级消防管理组织,努力构筑一个以公安派出所为依托、以嘎查村为载体、以农村牧区治保会为纽带、以治安协调员为骨干、以村民家庭为单元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网络,走街串巷,挨家挨户清理房前屋后的秸杆和柴草堆垛,做到秸杆、柴草不入村,不在农牧民房屋周围堆放,不在林地内堆放,不在畜禽圈舍和塑料大棚周围堆放,最大限度地消除隐患,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3月11日至3月30日)
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各地乡镇政府和派出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整治情况,届时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柴草及秸秆安全堆放的领导,确定安全堆放地点,严格查处违规堆放行为。认真组织清理违规堆垛。严厉查处私自烧荒、烧秸秆和乱倒明火灰炉行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