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内住宅楼和商住混合楼下餐饮业经营网点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赤政字[2006]021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巩固国家卫生城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成果,迎接2008年全区“两个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的召开,创造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区内住宅楼和商住混合楼下开设的餐饮业经营网点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赤峰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城区内住宅楼和商住混合楼下不得开设餐饮业经营网点。
二、已开设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前由业主自行搬迁。
三、从2007年10月1日起,未执行本通告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确需开设的,应严格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05〕209号)规定,向赤峰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申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