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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告(2006)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告
(赤政字[2006]057号)


  为确保中心城区河道顺利行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弃土、污水、粪便。禁止用垃圾废土向河内侧加宽堤坝、挤占河道,影响通洪断面。
  二、不得在河道内种植一切农作物或栽种树木。
  三、不得在河道内无证采砂取土。
  四、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堤坝、桥梁两侧设置广告牌匾。
  五、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河道护岸和堤坝。
  六、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河道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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