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涉及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汽车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内容的规定已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涉及交通规费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1日)停止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赤政字[2007]07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现就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内政发〔2006〕5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正常需要。各旗县区征收的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养护。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证本级地方财政增量的5%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公路建设和养护。
三、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部分,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各旗县区地方配套资金部分,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等内容,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
四、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由各旗县区征收后,纳入财政预算,列为当地交通专项建设基金,作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配套资金。
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发现破坏、毁损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时,及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要依法做出处理。